旅游业是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经济效益好的战略性产业。进入21世纪后,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的角色发生了一系列新变化。 一、我国旅游景区存在各种乱象,具体问题如下: 1.垃圾问题严重; 2.景区门票定价机制不合理,价格飙高;黄牛党缺乏惩处,易造成游客纠纷; 3.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厕所等设备不足,交通不便; 4.管理不规范,景区出现宰客、商品价格不合理现象; 二、保护文物古迹方面有哪些对策 1.加强国民教育。在中小学课本中加入保护文物的课程,同时,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要通过各种形式普及文物古迹的价值; 2.加强监管,全面落实。在景区内安装摄像设备或开设监督举报电话等方式对破坏文物古迹者处以罚款,甚至刑罚; 3.充分发挥媒体优势。运用媒体力量,对破坏文物古迹事件进行跟踪报道,形成舆论压力; 4.加强科技投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防止乱涂乱画对文物古迹造成损坏。 5.营造全社会保护环境建设的氛围。树立道德典范,引领社会价值理念的提升。
问题5:儿童安全
1、儿童上网行为的利与弊: (1)利的表现:1,有利于儿童学习互联网知识;2,有利于激发孩子兴趣,促进儿童智力开发;3,方便孩子查询学习资料;4,有利于拓宽儿童知识面; (2)弊端:1,影响儿童正常发育与健康,容易近视;2,过早脱离社会,不利于培养儿童社会化功能;3,耽误学习;4容易接触不良信息,如浏览黄色网页。 2、校园性侵事件频频发生的原因 1,教师层面:部分教师素质不高,道德滑坡严重,缺乏自律; 2,学校层面: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保安配备、安全设施等不健全;缺乏对教师师德完善的考核制度; 3,教育部门:监督管理不严,执行不力,缺乏对分管学校的有力监督; 4,家长层面:因忙于工作而疏于对孩子安全方面的教育; 5,学生自身:缺乏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差。 3、近年来,校园食品中毒事件频频发生,请就如何减少或者避免此类事件提出合理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1,针对食堂工作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足的情况可通过开展讲座、培训的方式使其充分认识到过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强化责任意识;2,对于学生应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食品安全方面的教育,提高辨别意识; (2)完善管理制度:1,成立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专项小组,明确权责,完善工作机制,对食品安全负责;2,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采取不定期抽查制度;3,完善个人绩效考核机制,奖惩并举; (3)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执行力度:学校要加强对食堂、超市等食品生产与销售的监督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惩处; (4)技术措施:设置监督举报热线电话。
问题4:汉字听写大会
一、意义 对汉字听写大会进行辩证地来看,汉字听写大会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具体如下: 积极地影响如下: 1、央视汉字听写类节目热播,唤起了人们对汉字书写能力的关注。当今越来越多的人使用键盘输入,手写汉字的能力下降,“汉字听写大赛”正是因这种社会现象而催生的产物。 2、“汉字听写”激起民间汉字热,激起了人们对汉字魅力的重新认识,引起了强烈的关注和书写热情。热爱汉字,热爱汉语,就是热爱中华民族的文化和传统,写字的意义超过写字本身,可以上升到对民族文化的感知、认知层面。 消极的影响如下: 3、存在导向上的偏差。汉字听写大会不能走进‘应试’的死胡同,不能为了获胜,而专攻偏难怪字,却忽视了汉字的应用。同时,孩子过早接触生僻词,可能产生抵触情绪,反而不利于汉字。 二、对策 1、传承汉字,要从热爱开始。养成良好的书写习惯、熟练的书写技巧以及起码的书法艺术欣赏能力,培养出现代中国人应有的基本文化素养。 2、充分地利用现代科技产品。运用普及的电子产品,与网络的互动性,提高人们的汉字书写能力。 3、教育传承汉字的魅力。小学安排毛笔字课,中学可开设书法选修课。学校、社区可以举行了汉字听写比赛。
问题3: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一.意义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意义重大,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道德建设,关系到民族精神、国家长治久安和核心竞争力。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2、可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有利于提高全民文化素养,是实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 3、有利于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文化走出去。 二.不足 1、文化事业经费投入不足,且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明显。 2、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资源设施总量少、配置不合理的问题依然突出,基层文化建设重硬件、轻软件,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比较严重。 3、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形式、方法与城乡居民的现实需求还不相适应,适应群众需求的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尚未形成。 4、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尚不健全,配套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完善。 三.对策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形成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2、努力拓宽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付为基础,努力形成以市场化经营为主的责任明确、规范有效的运行机制。 3、稳步推进体制机制等软件建设。 四.收尾 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将伴随整个现代化进程,要正确处理好文化设施建设和内容建设的关系、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传统传播方式和新媒体的关系,充分重视基层文化建设,政府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
问题2:食品安全
针对“过期的也吃不死人”这句话,谈谈你对这句话的理解。 一、表态:这句话说的是一些知名快餐店使用的肉类是有问题的,其工作人员却认为这些有问题的过期的肉吃不死人,对人的生命构不上实质性的危害。其观点是错误的。 二、原因: 1、原料供应商职业道德差,将过期发臭的肉装入新包装,延长保质期,将卫生不合格,质量有缺陷的产品进行销售; 2、工作人员科学素养差,对过期变质的肉缺乏认识,社会责任感差; 3、相关部门监管不力。 三、对策:鉴于此, 1、对商家进行严厉处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违法食品专项整治活动,大力查处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生产厂商; 2、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使其认识到过期变质肉的危害性,从而强化其行业自律性; 3、加强对肉类生产行业的监管力度,相关各部门明确责任,对涉事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 4、加大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宣传力度,普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使群众能够辨识“不合格”肉类食品; 5、进一步完善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将食品安全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力。
问题1:收入分配,贫富差距
1.帽子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2013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超过6000美元,但是,我国在人均GDP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也出现了社会收入差距明显的问题,基尼系数2000年就超过了0.40的警戒线。 当前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呈”哑铃型”结构,高、低收入人群较多,中等收入人群只占五分之一左右。这意味着改革的成果丰硕,部分先富群体占有过多,而普通居民分享过少。中国收入分配差距大的问题比较严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农村和城市之间的收入差距显著;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明显,特别是垄断行业与竞争性行业,行政垄断或市场垄断行业包括能源、金融、通讯与其他行业的收入差距过大。此外还有其他的几个方面,如沿海与内地之间的差距,同工不同酬等问题。
2.原因
1.收入分配体系不完善,行政性垄断固守阵地、地方政府偏重GDP增长 2.市场化改革不配套,部分地区没有进行改革 3.社会保障改革不到位、户籍制度的壁垒 4.城乡二元分割体制,乡村和城市的差距越来越大 5.税收制度调节收入差距功能不适应新的市场变化 6.收入再分配作用不明显
3.对策
1.加大投入,提升人口素质。通过教育均等化增强贫困低收入群体的未来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来缓解收入分配问题。 2.平衡推进城市化,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加快农民工有序市民化转变,挖掘城市消费潜力,促进居民消费需求增长。鼓励沿海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转移,支撑中西部地区的城镇化进程。 3.更好发挥政府再分配作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加社会保障投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户籍制度改革。
当iPhone 6被上升成人民内部矛盾
在一些媒体看来,是否拥有一部iPhone 6,已经被划入了人民内部矛盾。我 们从小被教育的终极目标不是做好自己,而是打败别人。生活的的评价标准是只有过得比别人好,才是真的好。由于新发布的iPhone 6没有第一时间在大陆售卖,这最肥的一块市场蛋糕只能先让给黄牛来切。记者从深圳海关获悉,自9月19日苹果手机iPhone 6在香港地区发售以来,该关已查获iPhone 6手机近2000台。
目前,一台在香港售价约合人民币4424元的16GB版iPhone 6,在深圳华强北已被炒到6800元,而之前最高曾经达到2万元一台。 一 些媒体开始对黄牛党展开了一如既往的攻击,这次尤为特别的是,竟然把炮灰都扬到了消费者的身上。央视评论说:“不惜出丑买iPhone 6是病!得治”,他们所说的出丑是指随着行货iPhone 6不断走近中国市场,黄牛售卖的水货价格正在大幅度跳水,买的越早越贵,也就越亏。环球评论甚至发微博称:“谁现在用iPhone 6就向他投去鄙视的目光”,理由是这些人太虚荣,现在拿着iPhone 6的人一定是通过高价从黄牛手中购得的。虽然环球不久后删除了微博,但我们还是能明显感觉到,是否拥有一部手机,已经被一些人划成了人民内部矛盾。我们很 容易理解提前购买高价iPhone 6的人,他们就如同在奢侈品店买包的人一样,财力所致,地位使然。但那高喊鄙视他们的人的心态是怎么回事呢,这到底是谁在吃酸葡萄吗? 现 在中国的有钱人已经被统一称为土豪,并且在国内外的名声都不太好,但我们又都知道土豪在这个金钱至上,却又偏偏喜欢假装金钱是原罪的社会里,是被严重标签 化的。人们不在乎二八理论下,只要是正常的市场秩序,永远会有百分之八十的人是相对穷的,人们只看重谁手中的资源和金钱比我多,而一旦这些东西比别人少, 不论它是否刚需,其他人都会陷入深深的不安和紧张。 看不清现实的状态叫虚妄,虚妄太 久就会变成偏执。资源短缺和分配的确不均是病根,但随着物质的不断丰富,这种精神上的自我压迫,大多是由于太多人过不好自己的生活,却一味地想模仿别人的 生活造成的。我们经常听到“别人家”系列穿插在许多家庭矛盾中,包括“别人家的孩子”、“别人家的老公”、“别人家的媳妇儿”、“别人家的房子”、“别人 家的车”等等。 我们从小被教育的终极目标不是做好自己,而是打败别人。我们熟悉多种多样的竞争形式和比赛手段,最直接地导致进入社会后许多人根本找不到自己。生活的的评价标准是只有过得比别人好,才是真的好。 所 以,当我们看到别人家的孩子考试拿了100分时,会训斥自己的孩子考分怎么比他低,却看不到自己的孩子已经没有童年了;当我们看到别人家的老公年薪上百万 时,埋怨自己的爱人怎么只拿回来这些杯水车薪,却看不到自己的老公已经很努力了;当我们看到别人家的媳妇儿高挑美丽时,嫌弃自己的老婆人到中年青春不再, 却看不到两个人之间的陪伴和真爱才是永远;当我们看到别人家的房子比自家的大、别人家的车子比自家的好时,抱怨凭什么别人有那么多钱,却没看到自己已经有 了一个幸福的家庭和健康的生活。 当进入一个物质相对富足的时代,我们也许不再那么需 要对物质和金钱看得那么重,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社会位置与生活方式。我们已经有能力过上更自我、更轻松的日子,看到别人家的“好日子”时,告诉自己,我 叫不紧张,看到别人拿着iPhone 6时,告诉自己那跟我没什么关系,只是一部手机而已,不是衡量自己幸福成功与否的标尺。 作者:杨公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解决Adobe Reader安装提示“请验证您对该键拥有足够的权限”的问题
最近需要重新安装Adobe Reader,无法卸载,就强制安装, 结果出现:
UNKNOWN/Components/XXXXX/XXXX 请验证您对该键拥有足够的权限
现给出解决办法: 1.开始菜单搜索框中键入cmd 2.在cmd.exe上右键以管理员权限运行 3.右键粘贴
secedit /configure /cfg %windir%/inf/defltbase.inf /db defltbase.sdb /verbose
按回车,重新安装Adobe Reader,问题解决。